陈永伟:隐私问题的经济学分析
2020-11-10 14:26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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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隐私问题的经济学分析   陈永伟

2020年10月24日下午,“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——《个人信息保护法(草案)》解读与展望”研讨会在上海社科院成功举行,来自政府部门、科研高校、互联网企业、律师事务所等不同机构的专家围绕“《个人信息保护法(草案)》”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研讨。

《比较》研究部主管陈永伟在会上发表题为“隐私问题的经济学分析”的主旨演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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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私的定义

什么是隐私?Warren and Brandeis最早提出“隐私是独处的权利”。Posner认为隐私是各种权利的混合体。现在法学界对隐私有不同的看法。一部分要作为隐私权来保护,但问题是什么作为隐私权来保护?有学者认为,现在“隐私权”概念就像“九头蛇”的头一样复杂,“复仇者联盟”都搞不定,我们该如何搞定,这是非常复杂的问题。

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,我们需要把利益主体分为个人、企业、公共不同层面来进行分析和思考。经济学关心的是隐私问题在哪里,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观点,有些是“一元论”,有些是“二元论”,有些国家认为隐私和个人数据是合一的,例如在美国、日本,需要重点保护的个人数据是隐私,其他的叫做一般个人数据。但是,在我国则会将其独立出来,这两者并不矛盾,关键在于要确定重点保护的不容侵犯的边界,这是经济学可以帮助法学家做的。

经济学家关于隐私问题上的经济分析,按照文献综述,可以将经济学家对隐私关注经历了三个阶段:第一阶段是在20世纪60-70年代,以芝加哥学派和反芝加哥学派为代表。过程中很多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,像Posner法官、Sitgler提出了其隐私理论;第二阶段是在20世纪90年代,这一阶段计算机快速发展,数据要素功能已经显现,开始关注隐私问题;第三阶段是在互联网、数字经济高度发达后,互联网经济发展阶段,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和注重隐私保护,并作了大量工作。

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Posner和Stigler,该学派讨厌政府管制,信仰经济自由。Posner认为隐私权主要是信息隐藏,这是一种与他人知情权相对立的个人权利。Posner认为,隐私(意图是控制自己的信息)的后果之一是个人可能会在社会上不真实地代表自己。在Posner看来,对于隐私权的过度保护是“政府对社会和经济生活进行不当监管的一个例子”,会产生妨碍生产的效应,带来无效率。除此之外,Posner认为,如果过度保护隐私,还可能加剧统计歧视。

每个人都是有理性的,在当时数字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,可以根据个人的需要披露自己到底有多少信息。比如说要办保险的时候,平时不需要说我有什么病,但在做保险时需要把这些都披露给他,这是Posner的论点。

现在,普遍认为数据掌握多了以后会产生歧视,但Posner认为这是错的,数据披露的不充分才有可能产生歧视。比如健康码,假设说不让政府收集数据,不让政府做成健康码,那么现在出于防疫的需要很难鉴别你有没有去过高风险地区,如果本着不错放一个的想法将该地区的人全部关起来,这才是基于身份产生的歧视。Posner认为信息披露才是减少基于身份歧视的方法,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重视。

Stigler认为,为保护自愿交易的当事人而干预隐私事务是多余的,有时是错误的。在Stigler看来,人们会根据自己的成本-收益考虑来披露自己的信息。即使政府对披露信息进行了规制,个人也会想方设法自行披露自己的信息。而这,可能是没有效率的。Stigler认为如果政府过多干预隐私的问题是对市场的干预,会使得很多原来能够做的事情不能做。例如,在招工时,应聘者不能告诉企业其具有的资质和能力,企业便难以挑选。再比如,不允许政府收集数据的话,成本最后是落在个人身上的,个人要想尽办法披露自己信息。

芝加哥学派是极度亲市场的,但未必要完全同意芝加哥学派的观点。芝加哥学派非常极端,也引来了非常多的反对。Hirshleifer对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提出了反对。他认为,从社会的角度看,信息的搜集和反搜集相互抵消,可能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浪费,限制信息的自由收集可能是有好处的。比方说网上装一个爬虫来收集信息,那可以装反爬的软件限制收集信息。Daughety和Reinganum认为人们由于担忧隐私泄露,可能会为了声誉不去做对自己、对社会很重要的事,从而对社会不利。这些观点可以给我们很多想法,告诉我们哪些成本、哪些收益是需要考虑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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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私的产权理论

进入了数字经济时代后,数据可以作为生产要素,支撑更多的商业模式。如果出台了很高的预防隐私泄漏的政策,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商业模式无法产生,消费者福利也会受损。

“信息隐私产权理论”有人从“科斯定理”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。在交易成本非常低的情况下,信息产权初始配置对最终结果是没有影响的,前提条件是交易成本很低,但事实上交易成本是很高的。在哪一种情况下交易成本很高?19世纪,美国的侵权法发生很大的变动,一开始是人跟马车,马车都是要让人的。但是等到火车出来的时候,每个人跟火车进行谈判变成了不可能,人要让火车。同样的原因,在交易成本巨大的情况下,如果在某些信息收集非常频繁、非常有用的情况下,再获得同意的话问题很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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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私保护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

隐私保护可以更加宽、更加松,更多的信息披露可以带来好处。例如,可以更有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,便利交易的进行;以让商家更多使用基于信息的商业模式(例如个性化推荐),增加消费者福利;减少身份歧视等问题;可以有利于产生某些正外部性(例如疫情期间的控制),等等。

更少的信息披露同样也可以带来很多好处。例如,可以减少用于信息保护的成本;减少源于隐私的直接成本(如被价格歧视、声誉问题);减少源于隐私的间接成本(信息被获取者泄露),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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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私保护相关政策的讨论

隐私保护的边界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。它应该随着经济、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。究竟那些个人信息应该列入隐私的范围加以保护,哪些应该放开,应该根据成本收益分析给定。因此,可以利用简单的分析框架,根据技术情况的不同调整保护策略。

其一,给定其他条件不变。如果信息的利用技术提升,那么应该对于隐私的保护应该更为宽松;

其二,给定其他条件不变。如果信息泄露的风险增加,那么应该对于隐私保护采取更为严格的态度;

其三,给定其他条件不变。如果对于滥用信息的相关问题有了更为严格的规制(例如对大数据杀熟有了更严管制),那么对于隐私数据的获取应该采用更为宽松的态度。

其四,给定其他条件不变。当保护信息的技术更为发达时(例如,区块链、安全计算技术等被应用于信息保护,以防止信息的二次传播时),应该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和获取报以更为宽松的态度。

因此,应该根据行业的发展来指定不同的隐私保护策略。由于每个人对于个人信息的评价是不同的,因而不应该对个人信息的出让和使用采用一刀切的态度。在一定条件下,可以考虑个人信息市场的建设,从而让相关数据更有效流动,实现更高的效率。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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